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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ISO14000认证及认可实施状况
为维护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公正性、权威性,保证认证质量,我国在引入和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开展认证试点工作的同时,积极快速地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的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
199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批准成立了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指导委员会,负责指导并统一管理ISO14000系列标准在我国的实施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和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分别负责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的认可和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人员及培训课程的注册工作。随后,环认委、环注委依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SO/IEC)的有关导则制订了一系列认可规定,并于1997年底全面启动了环境审核员注册、审核员培训机构和认证机构认可工作。国家认可制度的建立为避免政出多门、无序管理、追求形式、降低认证质量的现象提供了制度保证,克服了当时一度出现的多部门各行其是,各搞一套的混乱局面,对确保ISO14000系列标准在中国的有效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原则是:
1)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实施ISO14000系列标准的工作必须在指导委的统一组织部署下进行,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密切配合,不得各行其是,另搞一套;
2)遵循与国际规则一致的原则。由于认证制度与世界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为使ISO14000实施有效地促进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有力地推进我国与世界各国的经贸关系,研究并遵循国际惯例,与国际认可规则保持一致,是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国家认可制度的重要原则;
3)坚持ISO14000系列标准的实施与我国现行环境管理制度紧密结合的原则。在认证的推行与实施过程中,力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认证制度与我国环境管理制度协调一致,相辅相成,共同促进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坚持权威性和公正性的原则。环认委和环注委接受来自委员会各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严格按照国际准则的要求建立自我约束机制,依据规定的准则和程序对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审核员及培训机构开展评审活动并授予国家认可和注册资格。从而保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与认可的公正性及权威性。
认可制度的基本内容是:
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必须经中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认可;
2)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必须获得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环境管理专业委员会的注册资格;
3)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员培训机构、教材必须经环注委认可批准;
4)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咨询机构必须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备案。 国际认可论坛(IAF)是国家认可机构的多边联合组织。加入IAF,实现我国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的国际互认是环认委的工作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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